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4號
SCDV,113,家救,4,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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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彥儀


代 理 人 朱昭勳律師
相 對 人 蘇素卿
蘇素燕



蘇忠雄

蘇錦堂
前列二人
共 同
代 理 人 劉正穆律師
相 對 人 蘇家慧
兼代理人 蘇素瑩
相 對 人 蘇家琪
林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3年度家繼 訴字第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亦非顯無勝 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 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至 條文所稱之「顯無理由者」,則係與民事訴訟法規定要件中 「顯無勝訴之望」規定之意旨相同,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 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勝 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 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顯無勝訴之 望。 
三、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戶 籍謄本等件以為釋明,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 件之情形,故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 。另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 調取上開民事案卷審閱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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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