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54號
SCDV,113,司執,854,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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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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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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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羅曉雯劉素卿(歿)等間清償
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債務人劉素卿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日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91年度執字第2443號債權憑證正本具狀向本院請求對債 務人羅曉雯劉素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其中債務人劉 素卿業已於執行前之93年6月1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是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劉素卿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 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劉 素卿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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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