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078號
SCDV,113,司執,5078,202401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7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鈺蓓陳品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三民 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