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668號
SCDV,113,司執,4668,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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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68號
債 權 人 陳明志  住竹南○○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王志緯  住新竹縣○○鄉○○路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清償票款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 ,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桃園市龍潭區,此有公務電話紀錄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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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