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220號
SCDV,113,司執,3220,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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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22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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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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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富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富華之郵政存款,惟第三人五 股郵局所在地在新北市五股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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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