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01號
債 權 人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
設新竹市○區○○里○○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英智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鍾蔚華 住新竹市香山區延平路2段402巷8弄14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葉名娟 住新竹市香山區延平路2段402巷8弄14
號
居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給付醫療費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苗栗縣後龍鎮,此有債務人鍾蔚華 111年度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