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2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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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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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曾瑞雯即曾福春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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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曾正仁即曾福春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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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西區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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