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3號
SCDV,113,司促,173,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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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曾聖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48986元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曾聖富 於111年03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
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曾聖富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8986元,但於1
12年04月28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
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5534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
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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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