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4號
SCDV,113,司促,144,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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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玲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整自民國112年12月14
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玲玉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7,383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3,510元整、消費款10,835元整及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43,038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3,8
73元自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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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