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鄭姝妏
相 對 人 杰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育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
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