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8號
原 告 黃雅鈴
被 告 于俊杰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于文迪
黃梅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
胡書瑜律師
被 告 郭宥訢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啓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查明被 告郭啓倉之戶籍地址未經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