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47號
SCDV,112,訴,104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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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黃文章 住新竹縣○○鄉○○村○○街00號
被 告 李羽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袁啟恩律師
被 告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下 同)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1/10,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以20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甲○○為前配偶(102年1月28日結婚,112年6月28 日經法院和解離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有全戶戶 籍謄本可證(卷第19頁)。詎原告於000年00月間自被告乙○ ○之配偶陳惠姿(下逕稱姓名)處取得被告2人間LINE聊天內 容翻拍照片1張、對話錄音檔案1段,被告乙○○於LINE對話中 對被告甲○○表示「充電,吃飯哦,寶貝」(卷第21頁);對 話錄音則顯示被告2人在討論「舌頭靈不靈活、沒有穿衣服 的時候、最好是可以舌頭用到妳高潮、雞雞放進去的時候為 什麼不容易高潮、你又不是比較粗的人」等性行為相關話題 (卷第23-31頁,下稱系爭性相關對話),顯示被告2人之交 往已逾越正常社交分際,並已實際發生性行為。㈡、陳惠姿於000年0月間曾委託晚晴徵信社對其先生即被告乙○○ 進行外遇蒐證。陳惠姿因遭到被告乙○○家暴,故找到原告提 醒原告注意,原告嗣後亦有委請徵信社調查,至少查得以下 不正當交往情事,有錄影及照片可證:
 ⒈被告2人於111年7月20日15時43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康和路上 約會,被告乙○○自其廂型貨車上拿取物品交付被告甲○○時互 動親暱,當被告甲○○騎乘原告所有但一向交由被告甲○○使用 之機車要離去之際,被告乙○○伸手撫摸、拍打被告甲○○之後



腰部、臀部數下,展現關愛之情(卷第437-441頁)。 ⒉被告2人於111年8月17日中午12時許一起在小吃店親暱用餐, 用餐完畢於同日12時15分許一起持鑰匙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00號公寓之騎樓鐵門內,疑似返回同居住處(卷第 413-418頁)。
 ⒊某日被告2人於原告所有但一向交由被告甲○○駕駛使用之白色 自小客車內密會後,被告乙○○自駕駛座下車,走回自己所有 之廂型貨車,而被告甲○○竟未下車而逕自在狹小車內空間移 動到駕駛座,然後開車離去,顯然被告2人在車內行不可告 人之事,才需隱密身影(卷第419-422頁)。㈢、陳惠姿因徵信社提供之調查結果而發現被告2人婚外情,遂分 別質問被告2人。
 ⒈被告甲○○對陳惠姿表示:我們已經都沒有聯絡了,妳想要知 道什麼事情的話,就麻煩妳再去問乙○○本人,還有我不怕我 老公,所以妳也不用拿他來壓我,先前跟乙○○的言行舉止造 成妳的不愉快,在此向妳說聲對不起(卷第427頁)。 ⒉被告乙○○對陳惠姿表示:我說了不會再跟她聯絡,…妳沒有錯 ,錯的是我,如果妳願意讓我撫平妳的傷口,我再回去,對 不起,可以嗎?我知道妳真的很疼我,每一次跟妳說要離婚 我都很後悔等語(卷第429-431頁)。  ㈣、被告甲○○與被告乙○○發生婚外情性行為後,對原告之態度丕 變,當時原告尚不知為何被告甲○○會狠心拋夫棄女而對原告 表示「從現在開始,你和你女兒的事情我一概不去理會不去 管了,包含上下課接送吃飯等等之類的問題,包含你們黃家 的事情我也不會再去多做什麼了,完全與我無關了。…走不 下去就是離婚就這樣。外面隨便個男人都比你好太多了…」 。甚至於000年00月間對婆婆(原告母親)表示「我想要跟 你兒子離婚了,我發覺我們走不下去…你兒子真的很垃圾…」 等語(卷第423-426頁)。原告如今回想,原來當時被告甲○ ○已經移情別戀,與被告乙○○親密相處後,對原告有了「比 較」的心態。此外,因被告甲○○執意離婚,原告與被告甲○○ 業於112年6月28日法院和解離婚,關於2名未成年子女由何 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則在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酌 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審理中,該案程序監理人報告書顯示 受監理人知悉其母即被告甲○○有男朋友,該男朋友曾送過受 監理人1支小米手機(卷第444頁)。
㈤、綜上,被告2人上開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之圓滿,造成原告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 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



: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共 同負擔。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則答辯以:
㈠、被告甲○○部分:
⒈不爭執與原告於102年1月28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有婚姻關係 存在,且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惟否認與被告乙○○間有不正 當交往及發生性行為,實則被告2人間僅係前同事及朋友關 係,偶以言詞互虧、開玩笑而己。
 ⒉就原告所呈證據,反駁如下:
 ⑴被告甲○○對於被告乙○○所發「充電,吃飯喔,寶貝」訊息, 並無任何回應。上開訊息只是被告乙○○個人單方面想法,或 出於吃豆腐心態稱呼女性友人為「寶貝」,被告甲○○並未予 以理會。
 ⑵系爭性相關對話,只顯示出被告乙○○對被告甲○○進行性騷擾 ,而被告甲○○則予以敷衍、轉移話題、甚至斥責「你很煩耶 」,實無法對於被告乙○○之不當言詞或性騷擾行為予以防控 。
 ⑶否認於111年7月20日15時43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康和路上騎 乘機車之人為被告甲○○,該女子之面容及機車車牌均未拍攝 清楚。即使該女子是被告甲○○,然被告乙○○輕拍該女子下背 部之行為於一般朋友間亦可能發生,未必即係逾矩。 ⑷被告2人之所以於111年8月17日中午一起吃飯及進入新北市○○ 區○○街00號公寓內,係因該址3樓為被告乙○○承接訴外人蔡 天爵油漆工程之場地,被告甲○○進入該場地協助施工,並於 中午休息時一起吃飯,絕無同居之事,此有被告2人在LINE 對話中討論在上址施工細節可稽(卷第241-333頁)。 ⑸被告2人同處於建築業,會互相介紹工作,有時會合同車一起 去勘查工地現場,回程再各自駕車回家。原告徒以被告2人 某日使用同一輛白色小客車後,被告乙○○再換廂型車回家, 而推論被告2人在小客車內行不可告人之事,顯屬無稽。   ⑹被告甲○○在與陳惠姿之對話中,雖表示「先前跟乙○○的言行 舉止造成妳的不愉快,在此向妳說聲對不起」,然所謂「言 行舉止」一詞範圍甚廣,可能造成不愉快之情形亦多,內容 並不明確,不能解釋為承認有不正當交往。至於陳惠姿指責 被告甲○○「該做的你們都做了,小三比較光榮?覺得別人老 公比較好用?」只是陳惠姿個人主觀想法,被告甲○○並未肯 認。
 ⑺被告甲○○擬與原告離婚時,是對原告及彼此關係之失望。對 原告及對婆婆所言內容,從未提及與被告乙○○有關。



 ⑻受監理人僅為8歲、10歲兒童,接受程序監理人訪談時間已是 原告與被告甲○○離婚之後數個月,亦未陳述母親男朋友之姓 名。   
 ⒊況原告與被告甲○○於112年6月28日和解離婚時,和解筆錄第3 條已明載原告與被告甲○○互不再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贍養費、或其他因本件婚姻關係所生之一切財產及非財產上 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請求,有和解筆錄為證(卷第53頁),而 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即屬之。原告起訴狀自承於000年0 0月間即自陳惠姿處取得被告2人間LINE聊天內容翻拍照片1 張及系爭性相關對話;且於簽立和解筆錄前即已取得徵信社 提供之錄影及照片;主觀上已懷疑被告2人之關係,甚至於1 11年12月22日、112年2月13日、3月11日、3月16日多次指責 被告2人間之關係(卷第341-349頁)。是以,縱使法院認定 被告甲○○有侵害原告配偶權,然原告早於簽署和解筆錄時已 同意拋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⒋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㈡、被告乙○○部分:
⒈否認曾與被告甲○○不正當交往或發生性行為侵害原告配偶權 ,雙方只是在工地上班認識的前同事,被告乙○○做油漆、被 告甲○○貼壁磚,只是用話調侃對方。原告單憑1頁「充電, 吃飯喔,寶貝」訊息即斷章取義,並無前言後語,只要點進 觀看被告乙○○手機訊息全文即可得知被告甲○○對於此種玩鬧 不怎麼理會。
 ⒉至於原告提出偷錄之系爭性相關對話,有侵害隱私違法之嫌 。前妻陳惠姿因經營網路代購業務虧損而將子女存款提領一 空,又與前男友藕斷絲連,致婚姻無法繼續而於111年10月2 5日兩願離婚。況系爭性相關對話內容顯示被告甲○○從未對 於被告乙○○之問句或說話予以肯定回應,而是敷衍,甚至生 氣被告乙○○的一再騷擾。諸如:
 ⑴被告乙○○問「我舌頭靈活嗎?」,被告甲○○的回應是「蛤…」 。
 ⑵被告乙○○說「我沒穿衣服的時候」,被告甲○○的回應是「今 天是禮拜二、明天是禮拜三…好拜拜」。
 ⑶被告乙○○說「雞雞放進去時,為何不容易高潮」是對自己老 婆的疑問,被告甲○○的回應是「你又不是比較粗我怎麼知道 」。
 ⑷被告乙○○說「最好是可以用到高潮」,被告甲○○的回應是「 你剛有迷路喔」。




 ⑸被告乙○○說「舌頭用到你高潮」,被告甲○○的回應是「你很 煩耶」。
 ⒊否認與被告甲○○同居,被告2人之所以於111年8月17日中午一 起吃飯及進入新北市土城區福仁街20號公寓之騎樓鐵門內, 係因上址公寓3樓乃是當兵學長蔡天爵購買之二手屋,蔡天 爵委請裝修,被告乙○○遇到需要修補磁磚問題,故請被告甲 ○○前往幫忙,而在施工日中午休息時間吃飯而己。此外,被 告2人間亦有其他工程相互支援協助的情況,此有被告2人討 論裝修工程之對話可稽(卷第143-227頁)。 ⒋被告2人雖於111年7月20日15時43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康和路 上有碰面交付物品,被告乙○○只有像朋友一樣輕拍被告甲○○ 背部及腰部,但沒有拍臀部。而且被告甲○○騎車離去之前有 轉頭回來駡被告乙○○。    
 ⒌被告2人確實沒有交往更無發生性行為,若法院審認結果認被 告乙○○有侵害原告配偶權,請審酌被告乙○○每月收入僅4、5 萬元,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過高,請予酌減。答辯 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 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 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又婚姻係 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 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 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第三人發生通姦、相 姦或為曖昧親密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已可動搖婚姻關係 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其 與該第三人自屬共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 情節重大,則配偶之他方自得主張此項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



的權利受侵害,並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侵害者賠償非財產上 之損害賠償。
㈡、經查,原告與被告甲○○為前配偶關係,於102年1月28日結婚 ,於112年6月28日經法院和解離婚,有戶籍謄本及和解筆錄 在卷可稽(卷第19、53-55頁),故此部分事實應堪先予認 定。
㈢、依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 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 被告2人固均執詞否認有不正當交往及發生性行為,惟查: ⒈系爭性相關對話已彰顯被告2人曾發生性行為之事實。被告甲 ○○雖辯稱係受言詞性騷擾,然本院綜觀對話全文脈絡,被告 甲○○只是擔心被錄音而採取敷衍、轉移話題方式謹慎回應, 被告2人雙方間既無上下從屬關係或權力依附關係,被告甲○ ○若果是遭受性騷擾,理應嚴正糾正對方,或者果斷地立刻 掛掉電話,或者向自己配偶哭訴,或者聯絡對方配偶要求約 束被告乙○○之行為,甚者報警處理,豈有任由此種情形發生 後,仍多次單獨2人碰面,且單獨同車、或同屋一起工作之 理。甚且,在上開系爭性相關對話過程當中,被告甲○○猶對 被告乙○○表達關心,而表示:趕快去吃飯,我裝好了,在你 的碗裡面,你趕快回家吃飯。以及對被告乙○○抱怨自己的先 生,而表示:昨天跟你講完話,你說你要去睡覺,我就掛你 電話,然後我去裝熱水,然後他就說你這時間怎麼在喝熱水 ,我就不想理他,也不知道人家痛苦等語(卷第25、27頁) 。由上可知絕非被告乙○○對被告甲○○單方面之性騷擾。 ⒉依原告提出之蒐證照片,顯示被告甲○○騎乘機車而受被告乙○ ○輕拍其下背部、腰部多次時並無受驚嚇狀;被告2人一起吃 午餐時神情愉悅;一起步行回土城區福仁街20號公寓之過程 比肩而行,2人身體之間幾無距離;被告乙○○自白色自小客 車駕駛座下車後,被告甲○○竟在狹小車內空間移動到駕駛座 ,然後開車離去,顯然刻意隱密身影不願第三人看見2人同 車。由上可知,被告2人對於彼此身體之密切接觸並無防備 或不適感,足可推知確有肌膚之親。亦可佐證何以被告甲○○ 會對陳惠姿表示「先前跟乙○○的言行舉止造成妳的不愉快, 在此向妳說聲對不起」之緣由。
 ⒊再者,當陳惠姿質問被告乙○○:「8年你用什麼來對我,你知 道嗎…我不知道我滿足不了你性慾這件事情,讓你可以一直 一直的騙我,跟她2-3天打砲,讓你愛上她,我做錯什麼? 」被告乙○○完全沒有否認陳惠姿之質問,對於「跟她2-3天 打砲,讓你愛上她」乙節亦無辯駁,只是默認並自承「錯的 是我」(卷第429頁),可見確有發生性行為無訛,並為離



婚之導火線。斯時被告乙○○為表達愧疚及安撫陳惠姿而表示 「如果妳願意讓我撫平妳的傷口,我再回去,對不起,可以 嗎?我知道妳真的很疼我,每一次跟妳說要離婚我都很後悔 」等語(卷第429頁),如今卻臨訟否認,甚至反咬是因為 陳惠姿擅領未成年子女存款、與前男友藕斷絲連才會離婚云 云,殊無誠信。
⒋甚者,原告提出被告2人於111年7月20日15時43分許在新竹縣 新豐鄉康和路上見面之影片及照片,被告2人親暱互動彰彰 在目,清楚照到被告2人全身及機車、廂型車(卷第437頁) ,被告甲○○竟否認該名女子是自己,難道會連自己之安全帽 、衣褲、機車都不認得嗎?無端否認無非心虛之故。 ⒌綜上,堪信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原告與被告甲○○婚姻存續期間 不正當交往且發生性行為為真,此顯逾社會通念之一般普通 男女社交往來界線,已達侵害原告配偶權之程度且情節重大 。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2人負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自屬有據。
㈣、本院斟酌兩造3人均從事工程業,原告110年度所得總額約27 萬元,名下不動產3筆;被告甲○○110年度所得總額約5千元 ,名下不動產3筆;被告乙○○110年度所得總額均100萬元, 名下不動產2筆,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卷第97-99、105-107、113-115 頁)。兼衡被告2人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之方式、原告所 受痛苦及與被告甲○○因此婚姻破裂離婚等情,認原告請求精 神慰撫金應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㈤、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 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 不免其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76條第1項、第280條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⒈原告於112年6月28日和解離婚之前,即已知悉被告2人侵害其 配偶權行為,此觀原告與被告甲○○於111年12月22日、112年 2月13日、3月11日、3月16日之對話即明(卷第341-349頁) :
  被告甲○○:你在外面亂講什麼?什麼叫做我跟乙○○在 一起。
  原告:自己做的事情,自己要承擔不要連累小孩。  原告:麻煩妳自己搞清楚妳做過什麼事情。  原告:妳跟乙○○,影響小孩多少,妳自己不承認,不認 錯,妳只知道妳自己爽就好。
  而本院觀之和解筆錄第3條已明載原告與被告甲○○互不再向



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或其他因本件婚姻關係所 生之一切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請求(卷第53頁 ),本件精神慰撫金請求權,係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 續中所生之金錢上請求,自屬原告對被告甲○○放棄請求之範 圍。是以,原告對被告甲○○之請求部分應予駁回。 ⒉被告2人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致原告受有40萬元之非財產上 損害,又原告已免除被告甲○○之債務,業如前述,則依前引 民法第276條第1項、第280條前段規定,就被告甲○○原應分 擔之部分(20萬元),被告乙○○應同免責任;然原告並無消 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原告所得向被告乙○○請求賠償之金 額應為其餘20萬元。
㈥、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 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2日起( 卷第3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就原告勝訴部分,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乙○○之聲請為其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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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