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98號
SCDV,112,補,1498,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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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原禎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
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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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