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581號
SCDV,112,司聲,581,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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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欣欣
張儀玲
兼法定代理
莊曹秀琴
相 對 人 莊永富
王琮瑜
張文崟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五二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債券別:A03113),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乙類第一期債券面額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債券別:A01201)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55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3 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3,100,000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 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97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嗣經本院105年度司聲自第193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 物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 臺幣3,100,000元,並經本院105年度存字第528號提存,茲 因上開提存之債券即將到期,聲請人擬改以同額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爰聲請裁定准 予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等件 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



,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 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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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