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2年度,737號
SCDV,112,司家聲,737,202401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莊二連


相 對 人 莊天

莊柑

莊乾仁

莊乾柳

莊秀鳳

莊乾金

莊郁蓉

莊乾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天運、莊柑香、莊乾仁、莊乾柳、莊秀鳳莊乾金莊郁蓉莊乾正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 、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 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 布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 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 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復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 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 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



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有明文。再按家事訴訟 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 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繼訴 字第75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即聲請人莊二連及相對人 莊天運、莊柑香、莊乾仁、莊乾柳、莊秀鳳莊乾金、莊郁 蓉、莊乾正按各9分之1應繼分比例負擔,本件並已確定在案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總額為新臺幣25,750元 ,又上述訴訟費用為聲請人先支出,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在卷可佐,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6 1元【計算式:25,750×1/9=2,861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均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