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372號
債 權 人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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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家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旗即築城工程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本院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
證明文件。惟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12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12
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