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12年度,3號
SCDV,112,原重訴,3,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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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鍾曉航何耀銘、何欣瑩、何欣芸何柏霖
等人(即何敬忠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參萬柒
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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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