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原 告 唐靜儀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律師
複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被 告 林幸秀
洪妍欣即洪素雀
蕭楨祐即蕭兆淮
黃芷筠即陳愛鵑之繼承人
陳繹天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律師
高奕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