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10號
SCDV,111,重訴,110,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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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原 告 唐靜儀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律師
複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被 告 林幸秀
洪妍欣洪素雀


蕭楨祐即蕭兆淮

黃芷筠即陳愛鵑之繼承人


陳繹天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律師
高奕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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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