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
原 告 彭寶泉
訴訟代理人 潘和峰律師
被 告 彭茂源
彭茂清
彭茂洪
彭茂林
鍾彭金妹
彭靜玉
張彭雨姍
廖孝仁
廖克明
廖錦姬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宗榮
被 告 廖文枝(即廖雲志之承受訴訟人)
廖文彥(即廖雲志之承受訴訟人)
廖郁卉(即廖雲志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菊妹(即廖雲志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彭瑞蓮
彭吳靜妹
萬方(即彭森之遺產管理人)
劉芷琳
劉明洲
詹劉秋菊
劉秋香
劉秋鴻
劉秋滿
陳月幸
王道明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彭增曲妹」記載,應更正為「彭曾曲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