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14號
SCDV,111,家繼簡,14,2024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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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
原 告 彭寶泉

訴訟代理人 潘和峰律師
被 告 彭茂源


彭茂清

彭茂洪

彭茂林

鍾彭金妹


彭靜

張彭雨姍

廖孝仁




廖克明



廖錦姬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宗榮

被 告 廖文枝(即廖雲志之承受訴訟人)


廖文彥(即廖雲志之承受訴訟人)


廖郁卉(即廖雲志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菊妹(即廖雲志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彭瑞蓮

彭吳靜妹


萬方(即彭森之遺產管理人)

劉芷琳

劉明洲

劉秋菊

劉秋香

劉秋鴻

劉秋滿


陳月幸

王道明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彭增曲妹」記載,應更正為「彭曾曲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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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