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3號
原 告 王福江
送達代收人 蔡寶蓮
被 告 黃建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