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63號
SCDM,112,訴,563,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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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皓呈



具 保 人 林佳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10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王皓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林佳瑜為被告繳 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112年度偵字第4100號卷 第88頁、第103頁至第104頁)。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 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傳票送達回證、拘票及報告書附 卷可稽,且被告另案已被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被告已逃匿, 復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 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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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