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346號
SCDM,112,聲,1346,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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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詩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詩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詩寒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毀損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並經本院 以112年度聲字第3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有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 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 意願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 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 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 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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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