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TI MULYADI ALI(中文姓名:阿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ATI MULYADI ALI(中文姓名:阿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YATI MULYADI ALI(中文姓名:阿莉,下稱阿莉)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7日至11
日間之某不詳時間,在其僱主孫國恩位於新竹市○區○○路○段
000號11樓之7住處,徒手竊取上址客廳電視櫃內之現金新臺
幣(下同)10萬元,得手後於同年3月12日5時47分許逃離現
場,嗣於同年3月12日8時許,經孫國恩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孫國恩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
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證據:
㈠被告阿莉於偵查中之自白(1336號偵緝卷第7頁至第9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孫國恩於警詢中之證述(5265號偵卷第4頁至第
5頁)。
㈢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翻拍畫面數張(5265號偵卷第9頁至第14
頁)。
㈣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阿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竟仍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
圖一己之私而著手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
,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造成告訴人財產
損失,應予嚴厲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
手段尚屬平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國小畢業
之教育程度、貧困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印尼籍 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被 告經廢止居留許可,有內政部移民署查詢資料存卷可查(13 36號偵緝卷第36頁),故其在我國境內並無合法居留之權源 ,是不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容任其繼續在我國居留 ,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告訴人之現 金1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旎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