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2年度,1284號
SCDM,112,竹簡,1284,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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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香性


鄭 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16735號、18932號、1921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張香性共同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鄭軒共同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13行,應更正為「及於11 1年6月2日以府地用字第1114211836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區 域計畫法處分書」,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張香性鄭軒所為,均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 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復不依新竹縣政府期限 變更土地使用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均應依同法 第22條規定論處。
(二)被告張香性鄭軒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 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接續犯:被告等於收受新竹縣政府107年11月29日、111年 6月2日之處分書後,均未遵期完成指定改正事項,此部分 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行為,應係基於單一目的為之,並於密 接時間、地點,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屬 接續犯而分別應僅論以一罪。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張香性鄭軒分別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人及使用者,經新竹縣政府先後以上開函文、處分書限期



完成拆除違規建物、刨除水泥鋪面,恢復農業用地作農業 使用或取得合法建物證明文件等指定改正事項,均未遵期 履行,損及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亦妨礙土地 整體發展與規劃,且迄仍未將上開地號土地恢復可供農業 使用狀態,違法情節非輕,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等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張香性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 已婚、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鄭軒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 婚、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緩刑:被告等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被告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惟被告等於犯後坦承犯行,應認被告等經此次偵審程 序,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均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被告等上開犯行,對於 社會治安仍有某程度之潛在危害,為使被告等能深切省悟 所為對社會治安之負面影響及刑罰之嚴重性,促使日後能 遵守法律規範、強化法治觀念,並彌補其等因犯罪所耗費 之司法資源,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使其等 從中記取教訓並督促反省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張香性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被告鄭軒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 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而上開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諭知 ,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至於被告等於緩刑期間若違反 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 定,得撤銷其等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735號
18932號
19215號
被 告 張香性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軒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2            居新竹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香性為新竹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上開土地)所 有權人,與鄭軒均明知上開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除 經依法申請核准之用途或領有合法建照之建物外,依法僅能 供農牧業使用,竟共同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聯絡,未 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建築許可,由張香性於民國106年11月27 日,將上開土地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出租予預 定在上開土地上鋪設水泥鋪面並興建鐵皮屋使用之鄭軒,鄭 軒承租後,旋指示不知情之工人在上開土地鋪設水泥鋪面並 興建鐵皮屋使用。嗣經新竹縣政府發現前揭違規情形,於10 7年11月29日以府地用字第1074214201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 區域計畫法處分書,裁處6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8年2月30 日前將水泥刨除、增建建物拆除並恢復農牧用地使用,及於 111年6月1日以府地用字第1114211836號函及其檢附之違反 區域計畫法處分書,裁處6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11年9月15 日前前將水泥刨除、增建建物拆除並恢復農牧用地使用,詎 張香性鄭軒未依限完成指定改正事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暨本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張香性鄭軒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二)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案抽查紀錄表 、新竹縣農地違規到府陳述紀錄表、107年11月29日與111年 6月2日新竹縣政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會勘紀 錄暨照片、106年11月27日租賃契約、地籍圖謄本等在卷可 資佐證,被告等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張香性鄭軒共同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請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罰。被告2人就所犯上開罪 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 戎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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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