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768號
SCDM,112,交易,768,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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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68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智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智宇於民國111年12月9日21時許,騎 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3 段由西往東方向直行外側車道,適告訴人郭亮均騎駛車號00 0-000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路段前方中央分向設施路段行近 閃光黃號誌三岔路口,因遇右前方機車橫越路口而減速煞停 ,被告原應注意於行近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接近並注 意安全小心通過,且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 隔,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晴、夜間有照明 ,路上無障礙物等情,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 前狀況及減速接近,以致急煞後失控倒地滑行,而撞擊前方 郭亮均上開機車,致郭亮均人車倒地,受有右肩挫傷、右踝 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三、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郭亮 均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 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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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