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67號
SCDM,111,附民,1067,20240122,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67號
原 告 黃淵麟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黃一展
游建成

吳宇承
張正豪
陳建名
李驥(現更名:林宥峻)


黃子洋
鄭立揚
鄭緯志
裴秋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17號、111年度訴字第899號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黃一展、游建成吳宇承張正豪陳建名李驥(現 更名:林宥峻)因被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17號、111年度 訴字第89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黃子洋被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17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 罪在案,茲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黃子洋請求損害 賠償,並於起訴時聲請若本件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 ,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 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 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



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 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以被告鄭立揚為 共同侵權行為人,又以被告鄭緯志裴秋紅為被告鄭立揚共 同侵權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是其主張被告鄭立揚鄭緯志裴秋紅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 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