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7號
PCDV,113,除,17,202401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高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D-119841-7 1 1000

1/1頁


參考資料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