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8號
PCDV,113,重訴,28,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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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羅雅嵐
羅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575號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因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293號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查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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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