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9號
PCDV,113,訴,169,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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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被 告 皇家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313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430元,該裁定並 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第29頁)。原告迄今仍未補繳 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足憑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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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