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3號
PCDV,113,補,93,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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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葉賴鳳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葉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碧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碧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1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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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