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劉庭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雅惠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425元(
捌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玖
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