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張巧蓉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勝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