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3號
PCDV,113,補,26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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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許勳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桂紅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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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