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6號
PCDV,113,補,136,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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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楊世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建有限公司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
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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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