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8號
PCDV,113,補,128,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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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明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江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宜佳機電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3,64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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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