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17號
PCDV,113,司繼,117,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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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余劉月娥
劉瑞嬌
劉瑞蘭
劉瑞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謝定妹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劉謝定妹設籍住所為桃園市○○ 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此有被繼承人劉謝定妹除戶謄本 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 人劉謝定妹之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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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