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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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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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世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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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臺北市○○區○○段0○段
000○0地號、中南段657、657之1地號土地,該執行標的所在
地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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