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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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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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沛純即吳佳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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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喬山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
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中市大雅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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