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710號
PCDV,113,司執,3710,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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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1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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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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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范旻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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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茄冬郵局之存款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 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 人係設址於桃園市桃園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至於債權人 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等部分,因債權人 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故此部分亦應由管轄法院一 併處理。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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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