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818號
PCDV,113,司執,2818,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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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18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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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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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徐康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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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 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有卷附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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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