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422號
PCDV,113,司執,2422,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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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2號
債 權 人 王僅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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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進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 園市○○區○○路000巷00號,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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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