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822號
PCDV,113,司執,1822,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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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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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耀霆
債 務 人 陳傳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 北市○○區○○路00號8樓之2,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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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