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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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吉龍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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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曾顯時
人
債 務 人 廖智達即廖翊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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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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