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723號
債 權 人 鄭秋梅
代 理 人 黃程國律師
債 務 人 洪安鎮即牧崗聯合商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
限公司楊梅楊光分公司之租金債權、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
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薪資債權,第三人全家便利商店股
份有限公司楊梅楊光分公司、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
地分別在桃園市、臺北市松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