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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7158號
PCDV,113,司執,17158,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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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15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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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阮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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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債權人並聲請併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讓 字第31726號執行,惟本件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貢寮 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貢寮區 雞母嶺 巫里岸 153 4277.00 8分之1 2 新北市 貢寮區 雞母嶺 巫里岸 156 15465.00 8分之1 3 新北市 貢寮區 雞母嶺 巫里岸 170 6804.00 8分之1 4 新北市 貢寮區 雞母嶺 巫里岸 174 9717.00 8分之1 5 新北市 貢寮區 雞母嶺 巫里岸 178 4006.00 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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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