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6864號
PCDV,113,司執,16864,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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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64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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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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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蘇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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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 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 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郵局帳戶、壽險保單、勞保投 保單位等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基隆市暖暖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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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