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020號
PCDV,113,司執,12020,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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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2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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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藍國萍
債 務 人 范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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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020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 詢債務人范寶嘉之勞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 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 臺中市,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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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