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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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康榮洲
債 務 人 李彥鋒即鼎晟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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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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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
(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所
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所在地
在臺北市大安區)、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司(所在地
在臺北市信義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