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331號
PCDV,113,司執,11331,202401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康榮洲
債 務 人 李彥鋒即鼎晟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盧建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 (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所 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所在地 在臺北市大安區)、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司(所在地 在臺北市信義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