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607號
TCDV,106,司促,22607,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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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0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高宗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宗慶於民國09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5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
  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
  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
  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
  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7295元整,及自民國106
  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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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