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卓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59,987元及合約
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8,655元,共計新臺幣78,642元
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
權益。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